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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公示

    发布时间:2015/10/15

    关于公示《维多利亚vic003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公告

    《维多利亚vic003关于开展2015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研字〔201548号)的规定,维多利亚vic003制定了《维多利亚vic003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附后),20151014日经维多利亚vic003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面向全院师生公示。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提出。公示期间接受来电、来信、来访,来电和来信请署名。

    公示期间:20151015日至1019

    联系电话:62288672Email: zycdfxy@163.com

    联系人:尹飞

    维多利亚vic003

    20151015

    维多利亚vic003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维多利亚vic003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1492号)和《维多利亚vic00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5107号)以及《维多利亚vic003关于开展2015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研字〔201548号)等规定,结合维多利亚vic003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用于激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和专项计划定向在职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除新生外,参评学业奖学金评审的研究生,其评审材料以上年91日至当年831日为准。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根据研究生在评定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评定。

    第五条 根据学校规定,学院负责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学院2015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对象,限于2014级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学校规定执行。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30%,奖励金额为每生1.8万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70%,奖励金额为每生1.4万元。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30%,奖励金额为每生1.2万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每生0.8万元。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取得正式研究生学籍,并按时交纳学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二)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评定时间段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不包括因国家和北京市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四)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

    (五)未缴纳学费或未注册的;

    (六)评定时间段内有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虑各单位在校研究生规模、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根据学校确定的指标,我院2015年名额分配如下: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学生数

    一等奖学金数

    二等奖学金数

    合计

    学生数

    一等奖学金数

    二等奖学金数

    合计

    122

    37

    61

    98

    3

    1

    2

    3

    我院本年度奖学金名额以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校生规模比例为基础,结合符合条件的实际申报人数,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的申报、评审等组织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任委员会主任。根据学院内设机构职能分工,学院研究生与法律硕士工作委员会委员为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学校要求,可以增补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担任委员。

    第十三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解释本评审细则;

    (二)审核奖学金申报者的申报资格;

    (三)承担奖学金的学院评审工作;

    (四)处理奖学金学院评审中的异议与申诉;

    (五)与本院奖学金评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规定,制定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由所在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对已获奖的研究生,若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将撤销奖励并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八条 同等条件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以及创业创新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优先考虑;获学校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并按时结项者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依据学生上一学年在学习成绩、学术研究、社会工作和实习实践以及法律硕士实践必修课程成绩的表现,按照本细则进行综合量化评分。

    法学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占比20%,学术研究占比60%,社会工作占比10%,实习实践占比10%

    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占比30%,学术研究占比50%,社会工作占比10%,实习实践占比10%

    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占比40%,学术研究占比30%,社会工作占比10%,实习实践占比10%,实践必修课程成绩占比10%

    第二十条 法学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前一学年课程成绩。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0×(前一学年学分平均绩点/4.5)。

    第二十一条 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前一学年课程成绩和司法考试通过情况。其中,前一学年课程成绩占比20%,司法考试通过情况占比10%

    已通过司法考试的,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0×(前一学年学分平均绩点/4.5+10分。

    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0×(前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4.5+0分。

    第二十二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观测点为为参评者前一学年课程成绩和司法考试通过情况。其中,前一学年课程成绩占比25%,司法考试通过情况占比15%

    已通过司法考试的,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5×(前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4.5+15分。

    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5×(前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4.5+0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系统未统计学分绩点的,课程成绩基数按照(前一学年所有课程平均分/100)计算。

    第二十四条 学术研究的观测点为参评者的学术研究成果。

    A类期刊发表法学论文或出版法学专著的,每篇(部)计30分;在B类期刊发表法学论文的,每篇计20分;在其他类期刊或者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的法学论文,或出版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的,每篇(部)计5分。

    多人合著的,第一作者按该成果总分数的50%计分,其他顺序作者均按该成果总分数的30%计分。但合著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该成果总分数的100%计分,其他作者不予计分;本院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合著论文,第二作者按该成果总分数的100%计分。

    在学院认可的本专业排名靠前的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计分标准视同A类期刊发表的法学论文或出版法学专著。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获得的奖项等署名必须为维多利亚vic003。学术期刊级别按成果发表当年的《维多利亚vic003核心期刊目录》进行认定。我院教师作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作为第二作者的,视为第一作者。同一成果只能用于同一个年度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社会工作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在校、院两级党、团、学组织的任职情况。

    任下列职务,工作称职的,按照以下规则计分:任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的,分别计7分、5分、3分、2分和1分;任院团总支副书记的,计8分;任院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会主任)、部长、副部长、干事的,分别计8分、6分、4分、3分和1分;任班党(团)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的,分别计4分、3分和1分;任班长、副班长、班委会委员的,分别计4分、3分和1分。担任学院其他社团负责人职务的,可以按照该社团内部层级,分别参照院研究生会相同层级副职负责人计分。

    一人兼任多职的,以得分最高的职务计,并可酌情加分,但最多不得超过10分。

    参评者履职业绩突出的,可酌情加分,但最多不得超过10分。

    前述分数,由院分管领导会同研究生辅导员根据参评者任职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实习实践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参与学院组织的校外实习实践及获得学院国家级法学教育基地奖学金情况。

    在上一学年从事专业实习或实践活动连续超过4周的,计2分;符合前述条件,实习或实践单位为《维多利亚vic003(国家级)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方案》所确定的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国家部委的;或者在国际组织或者总部在境外的跨国公司、中介机构从事专业实习实践的,计5分。获得国家级法学教育基地专业实习实践杰出奖、国家级法学教育基地专业实习实践优秀奖、国家级法学教育基地优秀专业实习报告奖、国家级法学教育基地优秀社会实践奖的,分别计5分、3分、2分、1分。博士研究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挂职的,计10分。

    第二十八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课程成绩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前一学年开设的实践课程,包括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谈判、疑难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该成绩分数=10×(前一学年实践课程平均学分绩点/4.5)。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以前述量化评分为重要参考进行评审。

    若尚未开设上述课程的,则参评者该项成绩按照其他参评者的平均成绩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奖学金申报者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本细则如实填写申报表格。

    第三十一条 奖学金申报者应提供关于申报资格及理由的证明材料和支撑材料。

    第三十二条 学院评审结果应根据学校规定进行公示。

    对学院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统一向全校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维多利亚vic003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具体工作及时间安排

    根据《维多利亚vic003关于开展2015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研字〔201548号)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2015年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具体工作及时间安排如下:

    1015日至19日:本院评审细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020日前:研究生填写、提交《维多利亚vic00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交科研、获奖情况等支撑材料

    1021日至26日:各研究生班按照本院评审细则有关量化评分的规定,自行对本班研究生进行综合量化评分,评分结果在全院公示(社会工作项目的评分在各班量化评分的基础上,可以由学院分管领导会同研究生辅导员根据参评者任职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1029日至30日: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112日开始:院内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119日至10日: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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